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三类免责事由: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因此本题中D选项是属于合理的适用,A、B、C三个选项都是不合理的适用,侵害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