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制定法律。
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