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 )。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