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出生就具有的。()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第二十条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反推可知民事行为能力自八岁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