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