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多年的陈某因病逝世,留下三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对陈某遗产进行分割时,发现陈某生前曾以不同形式立下遗嘱,遗嘱内容存在出入,下列遗嘱中,效力最强的是( )。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而遗嘱作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