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自身业务经营,丙、丁、戊成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后,因甲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而丙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了该30万元,对于代偿的这30万元钱,丙可以( )。
参考答案:AC。本题考查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及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比例分担。题目中,丙应先找甲清偿债务,如果甲无法清偿,才可以找丁、戊来偿还。故A、C项说法正确,B、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