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由教育部于1992年3月14日发布并实施。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注意:这和最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收学杂费做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