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由( )等部分组成。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4位,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