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应用“()”括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4位,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