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进行较多文字修改或需改变文体和本意的文稿,由文稿审核人员修改。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