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