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
(1)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2)学校的行为违法;(3)学校主观上须有过错;(4)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