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由此可知,若民办教育是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则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故本题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