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撤销。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