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故本题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