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的用语一定要符合公文语言的要求,但结束语可以使用“此致敬礼”“特表感谢”等用语。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通用文种中的“函”这个文种,主要指公函,是党政公文的一个文种,属于法定公文,不能与普通信函以及公务便函混淆。因此,函的结束语不可以使用“此致敬礼”“特表感谢”等用语。